2024:合同解除实务要点之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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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在实践中,合同解除往往涉及合同解除的种类、解除需满足的条件、解除时间的认定等诸多要素,对此《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2条至54条就上述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协商解除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协商解除是否只需要双方同意就可以?

  不一定。协商解除的实质其实是在原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合同,这个新合同旨在解除此前已经订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协商解除自然也需要遵循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定,如果协商解除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那么解除协议实际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没有被解除,各方当事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2.解除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等内容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一般不影响。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只要明确就解除原合同这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没有对解除之后的后果做出约定,一般也可以认为构成协商解除。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结算清理存在争议,不影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愿。同时,即使当事人没有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结算清理达成一致意见,仍然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66条及第567条的相关的规定来处理。风险提示: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不适用该种情况,例如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原合同就双方当事人对清理结算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可解除,那么此时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等未达成一致就会影响解除协议的效力。

  3. 协商解除后合同的清理、结算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总体而言,遵循的原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567条及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566条是关于合同解除一般法律后果的规定,原则上自然也可以适用于协商解除。

  4.协商解除后,原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567条的规定,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如果解除协议中没有对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特殊约定,那么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仍然有效。如果解除协议中对相关条款另外进行了约定,则可以视为对原条款的变更。风险提示: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做出的约定,例如违约金的计算、约定违约定金等,也可以被认为是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当事人在协商解除时对此应特别注意。

  二、单方解除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

  无论是通知解除还是司法解除,都应当以本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为前提条件(《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非金钱债务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僵局的,不享有解除权的违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且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法定解除权产生原因一般包括两大类,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以及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引起的,前者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后者仅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关于约定解除权,则较为自由,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既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权。

  风险提示:一方没有解除权而单方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可能被认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案例:在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A公司以外部市场环境对其公司经营造成较大困难为由要求B公司减免、缓交租金,在未取得B公司同意的情形下,A公司即单方解除合同,最终法院认为,外部环境变化并非构成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唯一理由,A公司仅该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综上,A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2.异议期问题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的当事人对解除原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这里存在异议期的问题。但是《民法典》第565条并未对异议期进行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异议期限,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则应当默示推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风险提示:

  ❖ 虽然目前《民法典》没有明确约定异议期,但是有解除权的一方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而不再需要完全被动地等待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 如果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即使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相关案例:在A某与某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3月向A某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法院认为该《解除合同告知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必须以该公司享有法定以及约定解除权为前提,而不能仅以A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认定《合作开发协议》已经解除。

  3. 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时是否能随意行使约定解除权?

  在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时,尤其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较为宽泛时,一般认为守约方不能随意行使约定解除权,但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为这种情况下,不解除合同对守约方而言一般没有实质影响,但是解除合同却可能对违约方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加以限制,而这一点也与《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相符。此外,这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4.当事人能否直接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相关规定,在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下,解除方可以选择通知解除,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并非起诉的前置程序。风险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虽然是形成权,但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其实质上是请求法院对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何时发生解除效果进行确认,法院也并非直接判决解除合同(部分特殊情形,如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在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时应当准确表述自身诉请。此外,当事人还需注意的一点是通知解除合同和起诉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是不同的:通知解除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起诉解除的,合同则是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在选择不同的解除方式时应注意将该点考虑在内。

  5.是否能够约定放弃解除权?

  解除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因此实务上认为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都可以明示放弃。但与之相对的是,关于各方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的问题,一般认为除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外,不宜做出此类约定,否则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与《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风险提示:放弃解除权需要明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没有以法定方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应当认为其行为对合同的解除条款进行了变更,视为放弃解除权,不能再依约解除合同。

  6. 如何区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并不相同,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 对条件的要求不同,附解除权合同所附条件应当是合法事实,且为双方当事人所选定,而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则可以包括违法事实,而且既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也可以约定法律规定的事实。

  ❖ 条件成就效果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条件成就时产生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做出解除行为。举例:

  ❖ A、B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如B逾期未缴纳相关款项的,本合同自动中止”,此时若B未按时缴纳款项的,买卖合同自动失去效力,而A无需实施任何行为。

  ❖ A、B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如B逾期未缴纳相关款项的,A有权解除合同”,此时若B未按时缴纳款项的,则A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若A未发出解除通知且通知到达B的,则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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