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2025-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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