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标准(最新)
2025-09-1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043.png

  一、入罪的参考标准

  2025新解释出台后,“掩隐罪”继续破除“唯数额论”,构建数额加情节的综合性入罪标准,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定罪处罚或者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为行政处罚留足空间。如果把“掩隐罪”比喻成木桶的话,这次修改相当于进一步降低了短板,同时加高了长板,因此删除了所有可量化标准和具体认定情形,但是删除不等于废除,以往散见于各个相关解释和意见中的标准在与现行模糊的综合认定标准不相违背的情况下暂时仍具有参考价值,但不再作为硬性标准,这里一一列举,仅供参考:

  ①掩饰、隐瞒数额在3000-1万元以上;

  ②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③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新解释新增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

  ④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⑤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⑥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⑦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⑧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六种掩饰、隐瞒行为的;

  六种行为:(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⑨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⑩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3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⑪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⑫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1万元以上的,定罪处罚。

045.png

  二、“情节严重”标准认定

  2025新解释出台后,“掩隐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大幅度几何级提升,从数额上看由10万元(最低5万)变成50万元,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数额升至500万元,从标准上看从单一标准变成数额+情节双重限定标准,即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才能适用升档量刑标准。

  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除了解释中明确的非法采矿罪,新闻发布会还指出了职务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类似的罪名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特别是二挡量刑标准)相近的罪名还有部分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044.png

  参照此表,上游犯罪二挡数额标准在50万元以上的罪名,掩隐可参考适用500万元数额标准。

  总原则,定罪处罚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防止刑罚倒挂。对于上游犯罪例如假冒专利罪这样只有一档3年以下刑期的罪名,按此原则即使掩饰隐瞒犯罪数额超过500万元+情节,下游“掩隐罪”也在一档范围内量刑为宜。

  此外,根据《洗钱解释》,为掩饰、隐瞒①毒 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⑦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网站所转载的所有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作商用,部分图片源于网络。若在转发过程中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

服务热线

40087-90508

联系电话:40087-90508(15191587797)

电子邮箱:hengruifalv@163.com

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佳和中心B座13层

扫码关注
公司二维码

Copyright © 2021 陕西恒锐法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1009767号-1 官方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图标.png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724号


 


联系

40087-90508

邮箱

hengruifalv@163.com

微信

hengruifalv@163.com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