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190房地产开发商经常会用“地铁、学校、三甲医院”等为噱头卖房但事实上这些可能都是为了提升房价的“虚假宣传”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责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赵某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赵某购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6451.55元,房屋总价款为1697800元。合同签订后,赵某依约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项。甲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涉案项目商品房过程中,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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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半生积蓄买了套房子没想到居然买到一套“凶宅”?广东东莞的郭女士便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2020年,郭女士计划在东莞的城区投资一套房产,当时也看了不少楼盘,在综合权衡价格、升值空间、地段等各项因素后,她选中了位于东莞莞城的一套带车位的二手房。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2020年10月,郭女士以10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龙女士的这套二手房,并在一个月后成功过户。但在后来,郭女士才发现,这套房子似乎“有故事”……买家买到“凶宅”?卖家拒绝“退货”!买房之后,郭女士便琢磨着将房子租出去,然而,周边的房屋中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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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朋友20多万元朋友迟迟不还钱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却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贷款借钱,就算有合同也无效!小顾和小王是好友。去年12月,小王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便找到小顾,希望对方借些钱给她,并承诺次日还款。由于金额比较大,小顾难以承担,这时,小王建议小顾通过花呗、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钱给她。小顾没有多想便同意了,于是他先后在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借贷平台和花呗上套现28万元给小王。拿到钱后,小王没有按约还款,在小顾不断催讨下,也仅陆续归还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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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5月20日和5月21日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爱情节日,其谐音被情侣们赋予“我爱你”“我愿意”的意思,因此又被称为“结婚吉日”“表白日”。这两天,情侣们常通过手机或网络表白、送红包等。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基于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交往过程中常常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但是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曾经的金钱往来难免要算清楚。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期间的钱款财物问题,也日渐成为恋爱的一门“必修课”。那么,恋爱中的金钱支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呢?1.恋爱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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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和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可知,该批复确定的权利顺位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故在已经支付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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