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统筹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及形式认定

案情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转弯时,撞到驾驶人力自行车的徐某,导致徐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刘某系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某统筹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安全统筹100万元。后徐某将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统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于交强险赔付之外的损失,由运输公司负责赔偿,统筹公司在统筹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分歧本案中,关于被统筹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统筹公司应否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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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最高院•裁判文书】强调:一般合同纠纷区别于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为准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尽管可能存在着实际签订地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不一致的情况,但原、被告作为民事主体,约定实际合同签订地之外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进而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系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这一行为区别于诸如互联网借贷纠纷中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产生的纠纷案件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一般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主体相对固定,产生的纠纷进入法院诉讼后表现为个案或者一定数量的类案,不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受诉法院关于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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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业主放在楼道内的物品,物业公司有权清理掉吗?

小区的业主由于收拾家务、装饰装修或者是其他原因,将其物品存放在楼道中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物业公司基于和业主签订的不许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存放私人物品的协议,或者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消防等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管理服务的需要,在不和业主打招呼的情况下将该物品清理掉,从而和业主之间发生纠纷,业主要求照价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起类似纠纷案件的判决引发笔者的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们先看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业主孙先生诉称,其妻子为方便收拾家务,将其保持多年的书籍放置纸箱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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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最高院•裁判文书】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裁判要旨原《合同法》第80条(即《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并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对债权受让人进行抗辩,但是债权转让行为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仍然是有效的,不受是否通知之影响。易言之,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合同相对性,债务人可以未接到通知并已经向原债权人清偿为由对债权受让人提出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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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用聊天记录当证据,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来看看这4条建议

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打官司时要怎么办?微信上借钱给别人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有方法但首先要提醒的是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案例一#“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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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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