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物权期待权,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强制执行异议,不应予支持。因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虽被赋予“物权”名义,但毕竟不是物权,其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劣后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的“除外”内容不包括该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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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真相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调查取证,调取的内容系属于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并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其他在案证据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证人证言并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而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故法院对当事人的该项调证申请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3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凯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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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个重大突破是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比如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闯红灯、压线、不按规定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确定“首违”?如何增加“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如何规范免罚清单和免罚执法流程?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近日就此专门作出回应。大力推行行政处罚“柔性执法”“‘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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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认定“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其中张明楷认为: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明确“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裁判理由如下:1、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属于“恐吓行为”;2、长期实施恐吓他人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全文:指导案例第1374号戴颖、蒯军寻衅滋事案——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戴颖,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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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商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且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受害人所受伤害存在关联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某娟、王某仪、王某瑛与烟台市某能经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鸟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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