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民终139号裁判要旨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直接采用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上限24%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未综合考虑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等情况,适用法律不当。(三)关于欠付钢材款的违约金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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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讲清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至少涉及举证责任的含义、主体、范围、分配、移转、程序及与法院查证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下就16个关键问题展开探讨:1.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3.在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4.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5.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6.举证责任能否由法官来分配?7.人民法院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8.人民法院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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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8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履行债务的依据,是其受让的他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形成的对被告的债权。从被告的答辩看,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案件受理后的审理,既涉及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工程问题,也涉及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给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欠款,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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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二、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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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案情摘要】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的确认,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主张B公司对C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申请执行对C公司的该项债权。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C公司发送了到期债权执行通知书,C公司未在指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在法院执行其财产时其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问题】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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