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全文:基本信息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12-23审理程序:再审数据来源:普通案例当事人信息再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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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轮候查封通知》),以期指导执行实践中轮候查封效力处理的相关问题,从而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通知下发后,引发了理论界、实务界对轮候查封效力的新一轮探讨,主要焦点集中在该通知是否重新界定了执行实务中对轮候查封财产变价款的清偿顺位。据此,本文尝试理清通知条文,理顺轮候查封财产变价款的受偿顺位,明晰《轮候查封通知》的适用情形。一、《轮候查封通知》明确了轮候查封效力及于被处置财产的溢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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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转弯时,撞到驾驶人力自行车的徐某,导致徐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刘某系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某统筹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安全统筹100万元。后徐某将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统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于交强险赔付之外的损失,由运输公司负责赔偿,统筹公司在统筹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分歧本案中,关于被统筹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统筹公司应否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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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尽管可能存在着实际签订地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不一致的情况,但原、被告作为民事主体,约定实际合同签订地之外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进而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系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这一行为区别于诸如互联网借贷纠纷中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产生的纠纷案件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一般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主体相对固定,产生的纠纷进入法院诉讼后表现为个案或者一定数量的类案,不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受诉法院关于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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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业主由于收拾家务、装饰装修或者是其他原因,将其物品存放在楼道中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物业公司基于和业主签订的不许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存放私人物品的协议,或者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消防等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管理服务的需要,在不和业主打招呼的情况下将该物品清理掉,从而和业主之间发生纠纷,业主要求照价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起类似纠纷案件的判决引发笔者的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们先看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业主孙先生诉称,其妻子为方便收拾家务,将其保持多年的书籍放置纸箱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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